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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章程

来源:福建招生考试网 阅读量: 日期:2015-01-19

第一章  总则

  第一条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,为规范学院管理,特制定本章程。

  第二章  主办者、学院名称与地址

  第二条  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是由泉州华光科教仪器有限公司、惠安县华影工艺厂创办的一所民办高等职业学院。

  第三条  学院名称: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

  第四条  学院地址: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洛阳镇

  第三章  办学宗旨与规模

  第五条 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指引下,深化改革,严谨治学,努力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,务实求精,开拓进取,办好有自己专业特色的职业教育,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实用型专业人才。办学规模为近期在校生达到5000人。力争办成以摄影、鞋服、设计、建筑、经管等为主要学科的综合性民办职业教育高等院校。为满足相关专业在职人员进修的要求,拟在2008年争取开展本校摄影、鞋服等特色专业的自学考试和成人高等教育。

  第四章  专业设置

  第六条  为了更好地为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服务,适应社会经济建设需求,根据教育部门相关规定,科学地进行专业设置。学院2005年设置13个专业,三年后(2008年)专业设置不少于20个。

  第七条  根据全国及本地区人才需求,学院以摄影摄像技术、新闻采编与制作、主持与播音、广告设计与制作、包装设计与印刷设计、环境艺术设计(室内设计)、建筑工程技术、鞋类设计与工艺、服装设计、商务英语、商务日语、市场营销、工商企业管理、酒店管理等专业为主,今后逐步扩展到摄影类、设计类、鞋服类、建筑类、经管类的相关延伸实用性专业。

  第五章  教育形式

  第八条  学院以全日制、三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,招收高中、中专毕业生。学生按国家规定接受高职教育,完成学业,考试合格,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高职学历证书。

  第九条  学院除招收全日制、三年制的高等职业教育技术教育外,同时还招收在职长期和短期培训的学生。学院还将依照办学能力和市场经济的需要,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办学活动。

  第十条  学院健全、完善党、团和工会组织,建立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,把学院建设成为文明学校,确保人才培养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。

  第六章  内部管理体制

  第十一条 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。法人代表由董事长担任,董事会为学院决策机构。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推选按规定进行。董事会制定学院办学方针,决定有关学院的发展、经费筹措和经费预、决算等重大事项。

  第十二条  院长由董事会选聘。下设院务委员会,议决全院教育教学重大事项,其决定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生效。行政机构设办公室、教务处、学生处、招生就业处、后勤服务中心、科研所等机构。

  第十三条  党委、团委、工会、群众组织等机构的设立,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。

  第十四条 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配备师资队伍。学院建立科学的教职工评聘制度,坚持公开招聘、公平竞争、择优录用原则,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。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。内部管理采用能动的管理模式,真正做到公平竞争,优胜劣汰,多劳多得,使员工的工作与学院办学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,形成强大的向心力,凝聚力。

  第七章  经费来源、财产和财务制度

  第十五条  办学经费由主办者负责筹措。经费来源: (1)董事会成员出资;(2)创办校办企业和开展有偿服务的部分收入;(3)学生缴纳的学费;(4)海外侨亲关心高职事业的人士、集团的捐赠;(5)委培单位的赞助。

  第十六条 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,依法配备财务人员,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。学院所有收入除办学经费外,均纳入教育基金,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。财务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、检查。

  第十七条  学院办学以服务社会为宗旨,不追求取得丰厚的经济回报。

  第八章  董事会、学院的权利和义务

  第十八条  董事会为学院的最高权利机构,行使下列职权:

  1、依法制定办学发展方向、办学规划、筹措办学经费,主持实施基本建设,确保有与学院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校舍、图书资料、仪器设备及教学实训基地。

  2、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及董事会章程,制定学院的重要规章制度。

  3、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的院长、副院长任职条件,聘任和解聘院长、副院长、财务负责人。

  4、审议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,组织实施对院长的年度工作考核。

  5、决定学院专业设置、调整。参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精神决定招生计划、学费标准。

  6、审议批准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、决算报告,决定学院的收益分配。

  7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、工资标准及生活福利待遇。

  8、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、分立、合并、迁移等重大问题。

  9、审议、批准学院重要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。

  10、变更、修改、撤销院务会决议。

  11、接受捐赠、资助,决定国内外办学教育交流和合作。

  12、决定兴办校办产业事项。

  13、决定学院的终止。

  14、其它董事会认为应由其决定的事项。

  第十九条 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
  1、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,认真落实执行学院董事会办学宗旨,按照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规定办学,致力改革开拓,不断提高教育管理质量。

  2、组织召开院务会议。全面负责学院的日常行政管理(包括人事、教学、科研、总务、财务等方面的管理)。

  3、组织实施学院政治思想工作研究、教学研究,建立和健全学院业务档案、财务、学籍、教学、安全等管理。

  4、制定由董事会制定之外的规章制度。

  5、依照编制标准聘任教职工,配备科(室)主要行政负责人,建立健全教师资格审定、进修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,使之质量合格,结构合理。

  6、根据学院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给予应有的奖惩。。

  7、拟定和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,定期布置、总结和报告工作。每学年末应向董事会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工作,必要时随时报告。

  8、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,严格管理学校财务和财产,不断提高校园文化建设质量。

  9、密切与同级同类院校的联系,开展校际交流与协作,借鉴其他院校办学的经验,不断提高办学水平。

  10、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。

  11、行使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  院长行使上述第4、5、6项等涉及重大院务事项的职权时应经院务会集体讨论通过。院务会的议事规则由院长拟定,由院务会讨论通过,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。

  第二十条  学院董事、院长、监事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章程规定,对学院负有忠实勤勉义务,不得利用职权侵占学院财产。

  第九章  学校终止

  第二十一条  当学院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终止时,由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执行,并报审批机关批准。

  第二十二条  学校终止时,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,依法进行财产清算。

  第十章  章程修改程序

  第二十三条 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院党政会议研究并提交院教代会审议,并由董事会依议事规则作出决议,并报审批部门备案后生效。

  第二十四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。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董事会

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二○○七年十月十五日修订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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